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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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破5号之一
年10月15日,本院依据遵义东方大栈房有限肩负公司的请求,裁定受理遵义东方大栈房有限肩负公司停业拾掇一案。查明:遵义东方大栈房有限肩负公司对外欠债总数14,,.95元,其全体物业经处分价钱仅为,.00元。本院以为,遵义东方大栈房有限肩负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权而且物业不够以了债全体债权,照章该当颁发停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企业停业法》第二条 款、 百零七条之规则,本院于年4月7日裁定颁发遵义东方大栈房有限肩负公司停业。
特此发表
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民法院年4月7日
撰稿:马贵强
编审:陈志春
稽核:邹玲丽
签发:罗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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